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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贸学院教师有关监考安排的通知

来源:教科办 发布时间:2011-11-16 作者: 阅读数:1295

1、本院教师(包括外聘教师,行政、学工除外)均有担负学校、学院组织或承办的****或考查课的监考义务。

2、期末考试课(学院组织和学校组织)监考人员由教科办根据教师名单依序安排,教师无特殊原因都需按时监考。倘若教师临时有事不能监考,请提前自行找其他教师代替监考同时报教科办备份(注:第二监考可找研究生代替)。期末考查课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,并报教科办备案,如需要教科办给予安排,请提前通知。

3、任课教师应参加所授课程的监考工作。

4、平时的监考工作,诸如补考、期中考、四六级、计算机等,由教科办根据教师名单依序安排,教师无特殊原因都需按时监考。倘若教师临时有事不能监考,请提前自行找其他教师代替监考同时报教科办备份(注:第二监考可找研究生代替)。

5、对完成监考任务的人员支付监考费。学院会酌情考虑老师的住址和个人情况等原因,在期中期末、上下两学期之间进行综合安排,确保每位老师的监考次数基本相同。

6、如教师自愿多监考则不受监考次数限制。

7、如有问题或无法找到其他教师代替监考,请向教学副院长王世军老师(86919012)反映。